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增设罚没走私汽车销售单位的通知

法规文号:工商市字[1993]350号    发布时间:1993-11-2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商公安部、海关总署同意,增设烟台市机电设备总公司、青岛市机电设备公司为罚没走私汽车销售单位。以上两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55号)及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发〔1993〕7号)的规定,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认真做好罚没走私汽车销售工作。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