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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广告中使用“观世音菩萨”像是否属“迷信”内容的答复

法规文号:工商广字[1996]第145号    发布时间:1996-06-05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在广告中使用“观世音菩萨”像是否属于〈广告法〉所指‘迷信’内容的请示》(辽工商[1996]2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我国,正当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但应当在一定的场合和范围内进行。“观世音菩萨”是佛教专有的形象,具有特定的宗教意义,其用于商业广告活动,超出了正常宗教活动的范畴,并带有一定的迷信色彩,属于《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六)项禁止的广告行为,应当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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