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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私营企业年检报告书》和《私营企业年资平衡表》的通知

法规文号:工商个字[1989]第315号    发布时间:1989-11-17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特制定《私营企业年检报告书》和《私营企业资金平衡表》。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式样印制,并下发执行。

  对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实行年度检查报告制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管理私营企业的重要手段。通过年检,一方面要求私营企业及时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便于对其违法违章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每年三月底以前完成对私营企业上一年度的年检报告审查工作,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四月底以前将年检工作总结报送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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