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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加小轿车经营单位的通知

法规文号:工商市字[1989]第294号    发布时间:1989-10-26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委(计经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九月十六日会议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决定新增加小轿车经营单位三十一个,其中,八个经营单位(见附件一)只能将小轿车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二十三个经营单位(见附件一)只限于为本系统内的最终用户代购小轿车。

  经核准的经营单位,应按国家计委计工二[1989]279号和计工二[1989]85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另外,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国家安全部、海关总署、铁道部工程指挥部、机械电子工业部工程建设中心、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设备公司、中国黄金总公司只承担本系统装备和业务用车的供应任务,对其下属单位实行调拨,凭其计划调拨单(装备分配凭证)、控办证明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的发货票,办理小轿车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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