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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
法规文号:工商[1990]233号 发布时间:1990-07-28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专利事务所: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我局指定你所为商标代理组织,负责代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