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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发《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的通知

法规文号:工商企字(1988)第286号    发布时间:1988-12-06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我局制定了《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现将该报告书式样印发给你们,请按式样自行印制,并按照执行。

  企业法人年检报告制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进行监督的重要措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切实做好年检报告书的发、收及检验工作。

  《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登记注册事项中的有关栏目,参照我局工商企字(1988)第258号文件附件二的有关规定填写。填报年检报告书的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安排。

  《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报告书》仍按我局工商企字(1987)第29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字样的公司(企业)和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所提交的年检报告书,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每年五月底前整理成册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司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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