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沈阳商标事务所为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

法规文号:工商标字[1991]156号    发布时间:1991-05-22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沈阳商标事务所: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现指定你所为商标代理组织,负责代理国内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宜。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