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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部、冶金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法规文号:内贸政体法联字[1995]第46号    发布时间:1995-07-27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冶金工业部


国内贸易部、冶金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资厅(局、集团总公司)、冶金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法规的要求,决定废止1988年11月16日物资部、冶金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四种短缺钢材实行专营的实施办法》([1988]物办字235号)和1989年6月16日物资部、冶金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四种短缺钢材实行专营的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1989]物黑色字198号),请予执行。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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