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关于经营黄金饰品处罚认定问题的答复

法规文号:工商法字[1996]271号    发布时间:1996-08-01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黄金饰品认定处罚的请示》(沪工商法(96)第21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金银饰品应是指完全由金银制作或含有金银的饰品的整体,而不是仅指饰品中的金银部分,金银镶嵌饰品应属于金银饰品。因此,对违法经营金银镶嵌饰品的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金银饰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