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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格集体、个体开办旅店、刻字业审批手续的通知

法规文号:[83]商饮联字第4号    发布时间:1983-04-11   发文单位:商业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市、自治区商业厅(局)、供销社、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北京市第二服务局、上海、天津市第二商业局:

  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了(83)第8号关于发展城乡零售商业、服务业的指示,中央领导同志要求各地在贯彻执行这一文件中,对开办旅店、刻字等行业的,要经过专门审批,这对于维护社会治安,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旅店、刻字行业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是十分必要的。各地对于集体或个体户申请开办旅店业、刻字业,经公安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集体、个体旅店、刻字业的管理,发现违法活动,要依法处理。

  以上请在内部进行部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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