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年检有关问题的答复

法规文号:工商企字[1997]第135号    发布时间:1997-05-21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年检有关问题的答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年检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7)78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对未参加1995年度年检的企业,按《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工商企字(1993)第365号)第十五条规定处理。

  二、对未参加1996年度年检的非法人经营单位,可参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1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