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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答复

法规文号:工商市字[1997]第90号    发布时间:1997-03-27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适用<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深工商市字[1997]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依据《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场开办单位必须具有市场所占用土地或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对已经领取《市场登记证》,后因失去土地、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市场开办单位应当于失去权利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如不按期办理,登记机关应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由登记机关予以注销并发布公告。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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