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桂工商报字(1997)第27号请示的答复

法规文号:    发布时间:1997-06-1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桂林恒龙实业发展公司违法经销北方牌QCJ7081微型轿车案能否适用〈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的请示》(桂工商报字[1997]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以下简称《通行》)颁布之前非法拼(组)装的车辆,在《通告》颁布之后,继续进行销售的,可以依据《通告》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