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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收费栏目中发布介绍、推销商品信息是否应认定为广告问题的答复

法规文号:工商广字[1998]第12号    发布时间:1998-01-13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在收费栏目中发布介绍、推销商品信息是否应认定为广告的请示》(苏工商广[1997]21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新闻媒介以介绍、推销商品、服务为目的的收费栏目,属于广告栏目,应当具有广告标记。在此类栏目中发布的介绍、推销商品和服务的信息,媒介因种种原因免收广告费,或者协议采用其他方式回报补偿的,也应认定为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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