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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办公室征求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限问题的复函

法规文号:国资评便[1993]28号    发布时间:1993-06-22   发文单位:国资局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办公室:

  你们转来“关于资产评估有效期限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我们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对于拟在国内公开发行股票及其上市交易的企业资产评估,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应当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资产评估结果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

  对于拟在境外公开发行股票的资产评估,其资产评估结果的有效期应当符合股票发行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有关规定。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评估中心
1993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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