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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B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从业范围的补充规定

法规文号:沪房地交[1996]648号    发布时间:1996-08-21   发文单位: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规土(土地)局,各区县房地局、房管局,崇明县建委,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为适应本市房地产估价工作的需要,现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印发<规范服份有限公司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1995年6月20日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印发的《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案和管理的通知》(沪房地交[1995]317号)文中B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从业范围增加以下项目:

  1、在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制股份制企业(除上市公司外)的房地产评估;

  2、在全市范围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合营方将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房地产评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合作者将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的房地产评估。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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