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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等机构从事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业务资格的通知

法规文号:银发[1997]547号    发布时间:1997-12-16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为了加强企业债券资信评级工作,总行初步确定以下机构的企业债券资信评级资格: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资信评估公司、云南资信评估事务所、长城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远东资信评估公司、上海新世纪投资服务公司、辽宁省资信评估公司、福建省资信评级委员会。有关事项如下:

  一、除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认可具有企业债券资信评估资格的机构外,其他机构所进行的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人民银行不予承认。

  二、企业债券发行前,必须经人民银行总行认可的企业债券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三、取得企业债券资信评级资格的评级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阻挠其开展工作。

  四、总行将另行制定包括企业债券在内的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办法。

  以上通知,请严格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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