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二○○三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