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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重申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参加其他资质认定工作的警示公告

法规文号:鲁会协[2012]4号    发布时间:2012-03-01   发文单位: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烟台各资产评估机构:

  近期,协会接到烟台多家资产评估机构对当地有关部门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参加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反映,对此问题,协会已于2011年8月17日向全省资产评估机构发出了《关于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参加其他资质认定工作的警示公告》(详见协会网站2011年8月17日信息)。现就此问题再次警示如下:

  据反映,此次价格资质认定工作主要依据仍是《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32号)以及山东省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鲁价办发[2006]183号),此两个文件主要是物价部门实行的对其审批管理的价格鉴定中介机构(价格鉴定所等)的管理行为,管理对象是价格评估(鉴定)机构,而不是其他有关资产评估中介机构。针对要求资产评估机构也参与资质认定、不符合现行评估机构管理体制的做法,财政部专门进行了协调,并下发了关于资产评估机构不纳入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管理的意见(财企[2007]339号文,详见以下附件),非常明确地指示资产评估机构不纳入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管理,且已经征得国家工商总局的同意。

  各资产评估机构接到有关部门要求参加资质认定工作通知时,要加强与之沟通交流,多做解释工作,晓之以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有违背财政部文件精神、参与其资质认定的,协会将予以严肃处理。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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