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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继续代行部分财政职能问题的通知[失效](1984)

法规文号:[84]财建4号    发布时间:1984-10-29   发文单位:财政部


  根据五届人大常委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建设银行机构改革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以及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的规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已改为国务院直属局级的经济实体。改革以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职能任务不变,仍具有财政、银行双重职能。为使建设银行切实做好国家财政基建等投资的管理工作,财政部授权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继续代行下列财政职能:

  一、 根据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预算审查核定中央各主管部门的年度基本建设财政投资贷款计划、地质勘探拨款计划、建筑业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二、 在国家确定的年度计划指标范围内,办理中央各部门之间、部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年度基本建设贷款指标、地质勘探支出预算和建筑安装企业财务指标的调整、划转工作。

  三、 按照有关财经政策规定和国家计划,审批中央各主管部门的基本建设、地质勘探和建筑业的年度财务决算。

  四、 负责拟订基本建设、地质勘探、建筑业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拨款、贷款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

  五、 对建设单位、地质勘探单位、建筑安装企业实施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加速公文运转,凡与上述工作有关的事项请与建设银行总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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