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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银行出具保函问题的通知[1986](失效)

法规文号:[86]建总办40    发布时间:1986-10-17   发文单位:建行总行


  根据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三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进口开证保证金问题有关规定》,建设银行经办行可以为其客户出具不可撤销的信用提保函。现对执行这项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银行只为在本行开户(包括存款、拨款、贷款),并确有存款、拨款限额、贷款指标的单位出具保函。凡申请保函的单位须向建设银行提交进口货物清单和外贸部门批准进口的文件。订货内容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订货资金数额和到货时间必须符合年度投资计划安排。

  二、保函由建设银行投资业务部门出具,财会部门会签,经行领导批准,签盖公章后生效。

  三、申请保函的单位要开立“结算保证金存款户”。单位要求签具保函时,应由申请保函单位签开付款凭证,将保证金从有关帐户转入“结算保证金存款户”才能签具保函。保证金存款不得作其他开支。

  四、“结算保证金存款”一律不计利息。用于保证金的储备贷款,其借款利率按现行规定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担保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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