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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新闻出版署关于报纸杂志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几项规定

法规文号:工商标志[1987]第20号    发布时间:1987-02-26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版(文化)(局)(厅)总社,中央一级报社、杂志社、出版社:

  报纸、杂志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专用,目前已引起出版单位的重视。为了作好报纸、杂志名称的商标注册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报纸、杂志名称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

  二、申请注册的报纸、杂志名称,必须是经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新闻出版署,中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宣传部正式批准创办的报纸、杂志。

  三、报纸、杂志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应按《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人需持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文化)局(厅)总社报纸、杂志登记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申请手续。

  四、报纸、杂志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其注册人名义,应以领取报纸、杂志登记证的单位名称为准。申请书式中“营业执照”一栏可填报纸、杂志登记号,“技术标准”一栏可不填写。

  五、内部发行的报纸、杂志名称,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专用。

  六、出版单位使用特有标志作为商标,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依照《商标法》及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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