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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失效)(2007-6-11)

法规文号:国税发[1991]36号    发布时间:1991-02-13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国税函[2007]629号规定,本文件废止。

  财政部(87)财税字第055号《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邮电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和座落在城市、县城以外的电信企业自用的房产,1990年底前,免征房产税。”此规定已经到期。经研究决定,从1991年起,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一律恢复征收房产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进行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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