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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失效]

法规文号:国税发[1994]10号    发布时间:1994-01-11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成都、西安、广州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保证增值税凭发票抵扣税款制度的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据各地反映,目前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一式四联,不能满足用票单位经营业务上的需要,为此,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为了便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集中统一管理,联次仍定为一式四联。

  二、现有联次如不能满足用票单位经营业务需要,可由用票单位另行印制企业内部传递凭证,但不得对外使用。

  三、企业一律不能用原发票代替内部传递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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