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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失效]

法规文号:国税函发[1994]72号    发布时间:1994-03-15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4]030号)已经下发。现将通知中第三条“进口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是指进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加关税税额”一句改为“进口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是指进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和进口环节应缴增值税(或者产品税)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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