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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失效](2009.1.1)

法规文号:财税[1994]14号    发布时间:1994-04-12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本文自2009年1月1日起失效。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比照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和部分建材等商品的征税规定,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本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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