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失效](2006.3.30)

法规文号:财税[1994]24号    发布时间:1994-04-27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经国务院研究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对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矿)和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