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财政部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失效](2006.3.30)

法规文号:财会[1994]23号    发布时间:1994-06-07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15号),现对退税后的有关会计处理办法作如下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营业外收入”科目下增设“退税收入”明细科目,核算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而比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规定》及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缴纳的税款多缴纳、并由税务机关预退或退回的税款。企业收到税务机关预退或退还的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退税收入”科目。

  企业收到的退税不论属于哪一年度的多缴税款,均应并入收到退税当年的损益。如收到退税年度与所退税款所属年度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不同或处于不同的税收优惠期,是否进行纳税调整,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财政部
一九九四年六月七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