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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法规文号:财税[1994]38号    发布时间:1994-06-27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鉴于实行新税制后卷烟税负有所上升,而目前卷烟生产企业仍比较困难的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甲类卷烟暂减按4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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