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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失效]

法规文号:国税函发[1994]462号    发布时间:1994-08-09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晋税流发[1994]第71号请示悉。经研究,我们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6号通知中所说的不再补征消费税的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是指国家计划内平价汽油,柴油。对你省石油公司列入计划内统销的市场价,导向价库存汽油,柴油,应按规定补征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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