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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停止钢材、食糖、煤炭期货交易善后工作的通知[失效](2000)

法规文号:证监发字[1994]126号    发布时间:1994-09-12   发文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期货监管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1994]52号文件于今年四月六日发布以后,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工作进展顺利,现在已到最后平仓或交割阶段。为了保证钢材、食糖、煤炭期货交易停止工作的平稳过渡和顺利结束,各地期货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坚决贯彻国办52号文件精神,监督检查本地期货交易所的具体落实情况,严格做到十月份以后一律不得再进行钢材、食糖、煤炭的期货交易。

  二、密切注视最后一段时期钢材、食糖期货交易和交割情况,避免发生纠纷,确保钢材、食糖、煤炭期货交易停止工作的圆满完成。

  三、严禁借用钢材、食糖远期合同之名,继续进行钢材、食糖标准化期货合约交易;严禁非法倒卖远期合同,转手抬价。

  四、在这项工作结束后,于十一月十日之前,把停止钢材、食糖、煤炭期货交易工作的落实情况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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