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通知[失效]

法规文号:财税[1994]63号    发布时间:1994-10-11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销售的储备物资,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由税务部门照章征收增值税,财政部门将已征的税款返还给纳税单位。

  二、考虑到国家原对物资储备变价收入的特殊处理规定,为有利于政策衔接,在新的企业所得税制实行后,在“八五”期间继续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照顾。对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开展第三产业、利用仓库专用线进行多种经营取得的收入以及收取的管理费,在“八五”期间,以各省、自治区储备物资管理局,天津、上海、浙江、深圳办事处及国家物资储备局各直属单位为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一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