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报送配股申请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1999)

法规文号:证监发字[1995]11号    发布时间:1995-01-19   发文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券主管部门:

  为了使上市公司的配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从即日起,凡申请配股的公司均应在其配股申报材料中出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1994年度财务报告。凡尚未做完1994年度财务审计的上市公司,不得申请配股。请你单位在审核配股申报材料时对此从严掌握,并知会各上市公司。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