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的通知[失效]

法规文号:汇国函字[1995]第040号    发布时间:1995-02-27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国家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山财培训网编辑注:根据汇发[2009]60号文件规定,本文废止。

  为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挂牌汇价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自1995年4月1日起,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须于每营业日8:30前将当日挂牌汇价报我局国际收支司汇价市场处。各家银行所属分行,须将其挂牌汇价于当日营业前报送当地外汇管理分局。各地分局应设专人管理汇价,并不定期地到各营业点进行检查。对擅自扩大汇价价差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①。

  ①对擅自扩大汇价价差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