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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失效]

法规文号:国税发[1995]88号    发布时间:1995-05-17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强化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堵塞漏洞,根据全国增值税工作会议讨论意见,现就有关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问题通知如下:

  各地要严格控制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对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生产经营机器、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的工商企业,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不再开具专用发票,改用普通发票。

  本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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