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检验鉴定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失效]

法规文号:国税函发[1995]420号    发布时间:1995-07-31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山财培训网编辑注:根据国税发[2009]29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你局<关于请明确商检系统检验费免交营业税的函>(国检计函[1995]17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新的营业税制实施以后,对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的收费,应按照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确定征税或不征税。因此,商检系统收取的商品检验鉴定费,凡是由商检系统的行政单位直接收取,且收费标准符合国家计委,财政部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征营业税;否则,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请你局督促下属单位认真执行税法规定,我局也将检查有关省税务机关对商检检验费征税是否准确执行税法规定。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