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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法规文号:财税[1995]91号    发布时间:1995-10-12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适当解决钾肥生产企业的困难,以利于稳定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钾肥产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钾肥产品生产环节征收的增值税1995年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二、对青海钾肥厂1994年生产销售钾肥产品欠缴的增值税予以免征,对1994年已缴的增值税不再退库。

  三、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94)财预字第055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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