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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缴存管理办法[失效](2005)

法规文号:银发[1996]153号    发布时间:1996-04-30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缴存范围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各项存款除中国境内、外同业存款外都要缴纳存款准备金。

  二、缴存比率

  3个月以下存款缴存比率为5%,3个月以上(含3个月)存款缴存比率为3%。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况需要随时调整存款准备金率。

  三、缴存(调整)日期

  外资金融机构第一次缴存存款准备金后,每月调整一次。缴存或调整应于次月5日内将款项划转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指定帐户;如调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在收到有关金融机构的缴存款余额表或缴存(调整)凭证后两日内划转有关金融机构指定的银行帐户。如缴存或调整的最后一天遇节假日顺延。

  四、缴存(调整)方法

  存款准备金按美元和港币缴存。缴存存款准备金时,应编制上月各缴存科目日平均余额表(附表一),并将美元和港币以外的各类货币按上月月末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折成美元或港币,填制“缴存各种货币存款准备金汇总余额表”(附表二),计算出美元或港币总余额,再按规定的缴存比率,计算出应缴存款准备金金额(美元计至千元,港币计至万元,四舍五入。下同,)将应缴存的存款准备金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指定的帐户。

  调整存款准备金时,也应按上述要求编制余额表,填制调整存款准备金凭证(附表三),然后与上期已缴存的存款准备金金额相比较,调增或调减。

  缴存或调增、补缴存款准备金的费用开支,由缴存或调增、补缴的金融机构负担;调减、退还存款准备金的费用开支,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负担。

  五、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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