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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查处没收的木竹变价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批复[失效](2006.3.30)

法规文号:财税字[1996]100号    发布时间:1996-12-11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林业部门没收的木竹变价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请示》〔闽政农税(1996)0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没收未缴纳农业特产税的木竹,因变价出售取得的木竹收入,按变价收入和规定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没收已经缴纳了农业特产税的木竹,因变价出售取得的木竹收入,不征收农业特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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