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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期货交易保证金管理问题的通知[失效](2000)

法规文号:证监期字[1997]8号    发布时间:1997-04-23   发文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了防范期货市场风险,规范期货交易保证金管理,经研究决定,对期货交易保证金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期货交易所向全员收取的保证金应是现金、可上市流通的国库券和标准仓单。

  其中现金在交易保证金中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60%,国库券抵押现金的比例不得高于该券种市值的80%.

  二、标准仓单只能用于冲抵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头寸所需的交易保证金:

  1.被交易所批准的套期保值空头头寸;

  2.确定进行实物交割的头寸;

  3.以标准仓单所代表的商品为标的物的头寸。

  三、禁止使用银行存单、国库券代保管凭证抵作交易保证金。

  四、对于使用银行本票、汇票和支票支付保证金的,交易所要建立严格的确认管理程序,只有在确认资金到账后,方可用作交易保证金。

  各期货交易所要根据以上规定,加强对交易保证金的管理,做好防范市场风险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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