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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出口退税免予提供增值税(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的通知[失效]

法规文号:国税函发[1997]375号    发布时间:1997-06-2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市、福建省、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近据上海、福建、山西等地国家税务局反映,由于黄金、白银属于特殊商品,实行由人民银行统一调拨、配售,其应纳增值税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汇总缴纳,并实行即征即退的特殊管理办法。出口企业收购黄金、白银再加工成首饰后出口,其收购的黄金、白银无法取得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不能办理退税。为此,经国家税务总局研究,现决定对出口企业收购黄金、白银再进行加工后出口的黄金、白银首饰,在申请办理退税时可免予提供黄金、白银首饰的增值税(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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