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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失效]

法规文号:国税函发[1997]440号    发布时间:1997-07-31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据各地反映,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因当时受诸多因素影响,印制质量方面的问题较多,随着库存时间的延长,目前,部分票面的防伪标记已显示不清,防伪效果逐渐减弱,全国已发生数起伪造1994年版专用发票骗税的案件。为尽快解决这一问题,总局决定从1998年起全国统一作废1994年版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7年11日1日起,全国统一停止发售1994年版专用发票。

  二、从1998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停止开具1994年版专用发票。

  三、对纳税人取得1998年1月1日以前开具的1994年版专用发票抵扣联,限于1998年3月底以前申报有效,逾期未申报的,按废票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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