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商标代理组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商标注册申请工作的实际需要,决定增设《撤回商标变更/续展/转让/注销申请书)。现将该书式予以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撤回商标变更/续展/转让/注销申请书》(略)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