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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失效]

法规文号:国税发[1997]201号    发布时间:1997-12-3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据一些地区国家税务局反映,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等集体金融企业减免税审批权限应予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的规定,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享受一定时期的减免税优惠政策。为加强宏观调控,保证中央财政收入,有利于征收管理,凡集体金融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集体金融企业,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报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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