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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进口部分品种粮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失效]

法规文号:财税字[1997]195号    发布时间:1997-12-31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7-12-31
生效日期:1997-12-31
发布文号:财税字[1997]195号
法规正文: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决定,对1998年国家计划内进口部分品种粮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免税品目。

    1、硬粒小麦 税则号列 1001.1000 
    2、其他小麦 税则号列 1001.9090 
    3、稻  谷 税则号列 1006.1090 
    4、糙  米 税则号列 1006.2000 
    5、精  米 税则号列 1006.3000 
    6、碎  米 税则号列 1006.4000

    二、凡不属于本通知第一款所列6个品目的进口粮食,均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本通知执行时间为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

    请通知进口地海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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