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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食糖出口退税的通知[失效]

法规文号:国税发[1998]118号    发布时间:1998-07-23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解决当前食糖供大于求的问题,鼓励出口,缓解国内市场的压力,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决定恢复对食糖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通知如下:

  一、对出口食糖按9%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本通知自1998年8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货物离境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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