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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失效](2008.12.19)

法规文号:财税字[1998]163号    发布时间:1998-11-3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财税[2008]168号文件规定,本法规失效。

  为保护生态环境和减少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精神,现将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自1999年1月1日起,对含铅汽油按0.28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无铅汽油仍按0.20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含铅汽油是指含铅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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