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失效](2006.3.30)

法规文号:财税[1998]177号    发布时间:1998-12-24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为缓解制革行业的困难,经研究,现对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猪皮,暂停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牛皮、羊皮,暂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