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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失效](1998)

法规文号:财发字[1998]51号    发布时间:1998-12-3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农口有关部门: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统一制定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即组织贯彻实施。

  本制度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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