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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失效](2006.12.25)

法规文号:汇发[1999]305号    发布时间:1999-01-01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为进一步完善居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现将汇函(1998)31号《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汇发(1998)11号《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个别条款修改如下:

  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款、《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款和《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有关居民个人一年内因私多次出境(持多次往返的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除外),按年度供汇一次的限制取消。

  二、《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中各分局的供汇审核权限由1万美元扩大到5万美元,超过5万美元(含5万美元)的,由分局上报总局审核。

  三、本通知自10月1日起实施。

  收到本通知后,请各分局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转发所属分支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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